律師的存在─黃暐瀚
我不是律師,但我有很多律師朋友,我常想問,律師該做的,到底應該是什麼?
鄭捷該不該被判死刑?
當然可以討論,立場不同,看法也會不一樣。
但律師團為了「不讓鄭捷被判死刑」,居然說出:「一刀斃命的犯罪手法,令被害人未受到殘暴痛苦。」
「不算太痛苦?」
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那天在捷運被砍死的四個人,沒有辦法繼續人生,沒有機會跟最愛的家人說最後一句話,甚至到死去的那一刻,都不知道剛剛跑過來刺我一刀的那個人,到底是誰?
這樣的死者,律師團居然說「未受到殘暴痛苦???」
忠於委託人的請求,就是一切嗎?
只要鄭捷不被判死刑,律師就算成功嗎?
律師的存在,到底是甚麼?
我不是說:「鄭捷天理不容,敢幫他的辯護的律師,都要譴責!」
不是,我不是這個意思。
我的意思是說:「就算律師的工作是幫鄭捷逃過死罪,OK,我理解。但可不可以不要用這種近乎泯滅人性的說法,去幫你的當事人逃過死罪?」
用社會學,用心理學,用判例,用避免尋求死刑者效法等等等等說法去辯護,不行嗎?
一定要用「其實死者沒有受到殘暴痛苦」,這樣讓人聽了快要抓狂的說法去辯護嗎?
真的一定要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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