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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彭淑禎


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彭淑禎

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發生於2006年,馬英九於任職臺北市長期間,將特別費運用於私人用途,並以假發票報帳,遭臺北地檢署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此案是因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之後所引起的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之一,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案件。

這個案件的判決理由與結果,經常被人與國務機要費案進行比較。

事件經過:

2006年8月4日,民進黨籍立委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首長特別費,疑遭馬英九挪用當成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十八號」案,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而國民黨政治人物也開始告發民進黨籍首長、閣員等特別費使用失當,引起全國特別費風暴。

2007年2月13日,查黑中心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就已構成貪污,臺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長室秘書余文則因涉嫌搜集發票報銷,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被起訴的同日,馬英九發表聲明,正式宣佈參選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並依承諾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

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檢方隨後提起上訴;同案另一被告余文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二個月。

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馬英九無罪判決。

2008年4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

對比他案造成的質疑處: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陳長文,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認為馬英九捐款的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證明馬英九沒有貪污的意圖,得到審判長蔡守訓的認同;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蔡守訓卻以二種款項不同而駁回。

審判長蔡守訓一審引用宋代公使錢,說明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資薪資的一部份,所以首長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相同案例,認為國際機要費在性質上是總統的特別費,可以用於私人用途,同樣以二者款項以及適用法律不同遭蔡守訓駁回。

在此案中,蔡守訓認為,使用假發票報帳,是余文個人的行為,馬英九並未指使,也不知情,因此一切責任歸於余文;但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主張,對於下屬所為並不知情,法官卻認為陳水扁對於下屬有實質影響力,以及本人有謊編外交經費等問題,例如:南線專案,後來自己本身也坦承此專案為謊稱,所以不能卸責。

後續發展:

余文在服刑結束後,回到臺北市政府繼續上班。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會計法修正案,針對政府首長使用特別費時以假發票報帳的行為除罪化

2008年1月,馬英九委任律師陳長文,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偽造文書、瀆職等罪,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偵查後,認為「筆錄縱然有過於簡略之處,但沒有偽文的故意」,不起訴侯寬仁,侯寬仁無罪。

8月19日,馬英九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抗告,法院審理認為侯並無筆錄不實,駁回馬的聲請,不得再抗告。

馬英九就任總統後,又分別指示法務部與監察院追究侯寬仁的行政責任。

2008年,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太極門案,認定侯寬仁有八大缺失,提出糾正,要求法務部懲處侯寬仁。

法務部認為,此案已超過行政法十年追溯期,依法不應懲處,未對侯寬仁做出處分。

2010年1月25日,陳長文投書媒體,指稱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中,上訴有缺失,遭監察院糾正,但法務部並未進行懲處。

馬英九在陳長文投書旁加註,將此投書轉給法務部長王清峰

2月,王清峰發函高檢署,指馬英九特別費案「筆錄嚴重失實,請查明責任並將懲處結果具報」,要求懲處侯寬仁。

高檢署考績會認為實務上無法全文照錄,決議不予議處,王清峰駁回考績會決議。

高檢第2次考績會決議警告,法務部則推翻考績會決議,將侯寬仁記申誡,考績乙等。

3年內,又將考績記為乙等兩次。

此事被認為有總統干預司法的嫌疑,馬英九總統則認為,自己沒有實際下令查辦,只是將輿論轉給法務部長。


大水庫理論:

一詞源自馬英九特別費案所衍生出名詞,意指鈔票本質是不記名,在無法分辨那張鈔票才是用於特別費支出,這理論的成立要點有:鈔票來源一定與特別費有關、這些鈔票的支出必定出自於當事人名下的財產、鈔票的支出是用於特別費且無須單據核銷、鈔票的支出不得低於當事人的收入。




馬英九特別費問題被揭露弊端之際,馬英九宣稱他的捐款幾近天文數字,結果,也被揭穿謊言,原來絕大多數捐款都跑到他自己的基金會。 
同一合議庭,馬英九無罪,陳水扁無期徒刑!
我只能說無言啊!
不是要幫阿扁講話,但是法官真的判的太誇張!
如果法官判的是跟利益相關的政治獻金我沒話說,但這次的無期徒刑是針對國務機要費!
那我就非常不爽!

馬英九的特別費─無罪,從起訴開始到判決結束從來沒有關起來過!
陳水的的國務費─無期徒刑,從起訴沒多久一直關到現在還沒出來過!
一樣是非法使用不實發票!
馬英九大水庫理論幫他脫罪─事情發生後馬英九透過他的基金會狂捐5000萬奠定他無罪的基準!
事情都爆出來之後才捐的錢,竟然也可以用加減的算法來算出─馬英九捐的比他貪的多,所以最後無罪!

陳水扁沒有大水庫理論幫他脫罪!!
(上任八年薪水減半,1個月少40萬,40*12*8= 3840萬),再加上他的基金會捐款,而且不是被抓包後才捐的!
陳水扁捐的比他貪的多,還是無期徒刑!
不一樣是有沒有人可以幫忙頂罪!
馬英九有可愛的余文幫他頂罪!
(用腳想也知道,余文做這件事不會得到任何的現金好處,那余文為什麼要幫他核銷不實發票??
到最後法官也採信是余文自己要拿不實發票核銷的!
最後關1年,又重新回到兵役課當公務員,難怪余文敢幫他頂!

陳水扁的機要秘書不幫他頂罪!
結果一樣沒有得到任何現金好處的馬永成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和林德訓16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同樣沒拿到任何好處盡然判的如此粗劣。

不要再說什麼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一樣都是人民給你們的納稅錢!

一般地方首長------------>稱為特別費,ex.台北市長
總統------------------->稱為國務機要費!

只是特別費是直接匯進個人的戶頭,但一樣要核銷單據!
總統因為在任,有特別的國務系統幫他處理,所以是單筆單筆核銷!

但他們的區別,就只是一個是地方首長,一個是總統!

拿得錢都是人民給你們用的納稅錢,沒有理由因為是特別費就可以引用為公使錢!
ps.這是真的判決書喔,引用宋朝的公使錢,來證明馬英九沒有罪!

國務機要費一樣是給總統用的公款,就不能引用為公使錢!
依據在哪?
道理在那?
評判標準又在哪?
我不管阿扁其他的案件是怎樣,我就只針對國務機要費vs特別費!!
來告訴你們,法院的確是中國國民黨開的。
不要因為你恨阿扁恨之入骨,就可以用兩套標準來檢驗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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