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彭淑禎
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發生於2006年,馬英九於任職臺北市長期間,將特別費運用於私人用途,並以假發票報帳,遭臺北地檢署以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事件經過:
而國民黨政治人物也開始告發民進黨籍首長、閣員等特別費使用失當,引起全國特別費風暴。
2007年2月13日,查黑中心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就已構成貪污,臺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長室秘書余文則因涉嫌搜集發票報銷,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被起訴的同日,馬英九發表聲明,正式宣佈參選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並依承諾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
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檢方隨後提起上訴;同案另一被告余文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二個月。
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馬英九無罪判決。
2008年4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
對比他案造成的質疑處: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陳長文,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認為馬英九捐款的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證明馬英九沒有貪污的意圖,得到審判長蔡守訓的認同;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蔡守訓卻以二種款項不同而駁回。
審判長蔡守訓一審引用宋代公使錢,說明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資薪資的一部份,所以首長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相同案例,認為國際機要費在性質上是總統的特別費,可以用於私人用途,同樣以二者款項以及適用法律不同遭蔡守訓駁回。
在此案中,蔡守訓認為,使用假發票報帳,是余文個人的行為,馬英九並未指使,也不知情,因此一切責任歸於余文;但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主張,對於下屬所為並不知情,法官卻認為陳水扁對於下屬有實質影響力,以及本人有謊編外交經費等問題,例如:南線專案,後來自己本身也坦承此專案為謊稱,所以不能卸責。
後續發展:
余文在服刑結束後,回到臺北市政府繼續上班。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會計法修正案,針對政府首長使用特別費時以假發票報帳的行為除罪化。
8月19日,馬英九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抗告,法院審理認為侯並無筆錄不實,駁回馬的聲請,不得再抗告。
馬英九就任總統後,又分別指示法務部與監察院追究侯寬仁的行政責任。
2008年,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太極門案,認定侯寬仁有八大缺失,提出糾正,要求法務部懲處侯寬仁。
法務部認為,此案已超過行政法十年追溯期,依法不應懲處,未對侯寬仁做出處分。
2010年1月25日,陳長文投書媒體,指稱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中,上訴有缺失,遭監察院糾正,但法務部並未進行懲處。
馬英九在陳長文投書旁加註,將此投書轉給法務部長王清峰。
2月,王清峰發函高檢署,指馬英九特別費案「筆錄嚴重失實,請查明責任並將懲處結果具報」,要求懲處侯寬仁。
高檢署考績會認為實務上無法全文照錄,決議不予議處,王清峰駁回考績會決議。
高檢第2次考績會決議警告,法務部則推翻考績會決議,將侯寬仁記申誡,考績乙等。
3年內,又將考績記為乙等兩次。
此事被認為有總統干預司法的嫌疑,馬英九總統則認為,自己沒有實際下令查辦,只是將輿論轉給法務部長。
一詞源自馬英九特別費案所衍生出名詞,意指鈔票本質是不記名,在無法分辨那張鈔票才是用於特別費支出,這理論的成立要點有:鈔票來源一定與特別費有關、這些鈔票的支出必定出自於當事人名下的財產、鈔票的支出是用於特別費且無須單據核銷、鈔票的支出不得低於當事人的收入。
馬英九特別費問題被揭露弊端之際,馬英九宣稱他的捐款幾近天文數字,結果,也被揭穿謊言,原來絕大多數捐款都跑到他自己的基金會。
同一合議庭,馬英九無罪,陳水扁無期徒刑!
我只能說無言啊!
不是要幫阿扁講話,但是法官真的判的太誇張!
如果法官判的是跟利益相關的政治獻金我沒話說,但這次的無期徒刑是針對國務機要費!
那我就非常不爽!
馬英九的特別費─無罪,從起訴開始到判決結束從來沒有關起來過!
馬英九的特別費─無罪,從起訴開始到判決結束從來沒有關起來過!
陳水的的國務費─無期徒刑,從起訴沒多久一直關到現在還沒出來過!
一樣是非法使用不實發票!
馬英九有大水庫理論幫他脫罪─事情發生後馬英九透過他的基金會狂捐5000萬,奠定他無罪的基準!
事情都爆出來之後才捐的錢,竟然也可以用加減的算法來算出─馬英九捐的比他貪的多,所以最後無罪!
陳水扁沒有大水庫理論幫他脫罪!!
陳水扁沒有大水庫理論幫他脫罪!!
(上任八年薪水減半,1個月少40萬,40*12*8= 3840萬),再加上他的基金會捐款,而且不是被抓包後才捐的!
陳水扁捐的比他貪的多,還是無期徒刑!
不一樣是有沒有人可以幫忙頂罪!
馬英九有可愛的余文幫他頂罪!
(用腳想也知道,余文做這件事不會得到任何的現金好處,那余文為什麼要幫他核銷不實發票??
到最後法官也採信是余文自己要拿不實發票核銷的!
最後關1年,又重新回到兵役課當公務員,難怪余文敢幫他頂!
陳水扁的機要秘書不幫他頂罪!
陳水扁的機要秘書不幫他頂罪!
結果一樣沒有得到任何現金好處的馬永成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和林德訓16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同樣沒拿到任何好處盡然判的如此粗劣。
不要再說什麼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一樣都是人民給你們的納稅錢!
一般地方首長------------>稱為特別費,ex.台北市長
不要再說什麼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一樣都是人民給你們的納稅錢!
一般地方首長------------>稱為特別費,ex.台北市長
總統------------------->稱為國務機要費!
只是特別費是直接匯進個人的戶頭,但一樣要核銷單據!
只是特別費是直接匯進個人的戶頭,但一樣要核銷單據!
總統因為在任,有特別的國務系統幫他處理,所以是單筆單筆核銷!
但他們的區別,就只是一個是地方首長,一個是總統!
拿得錢都是人民給你們用的納稅錢,沒有理由因為是特別費就可以引用為公使錢!
但他們的區別,就只是一個是地方首長,一個是總統!
拿得錢都是人民給你們用的納稅錢,沒有理由因為是特別費就可以引用為公使錢!
ps.這是真的判決書喔,引用宋朝的公使錢,來證明馬英九沒有罪!
國務機要費一樣是給總統用的公款,就不能引用為公使錢!
國務機要費一樣是給總統用的公款,就不能引用為公使錢!
依據在哪?
道理在那?
評判標準又在哪?
我不管阿扁其他的案件是怎樣,我就只針對國務機要費vs特別費!!
來告訴你們,法院的確是中國國民黨開的。
不要因為你恨阿扁恨之入骨,就可以用兩套標準來檢驗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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