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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BOT的含義

BOT的含義: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來承擔該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與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這個私人企業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來回收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取合理回報。

政府部門則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的監督權、調控權。

特許期屆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BOT投資的特點和優越性:

BOT投資方式的基本內涵可以看出,BOT投資方式的一個很顯著的特徵就是「權錢交易」:政府賦予私營公司或企業對某一項目的特許權,由其全權負責建設與經營,政府無需花錢,通過轉讓權利即可獲得一些重大項目的建成並產生極大的的社會效益,特許期滿後還可以收回項目。

當然,投資者也因為擁有一定時期的特許權而獲得極大的投資機會,並相應賺取了利潤。

所以BOT投資方式能使多方獲利,具有較好的投資效果。

BOT投資有如下優點:

可利用私人企業投資,減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資,緩和政府的財政負擔。

避免或減少政府投資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

有利於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益。

因為一方面BOT項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額資金的投入,以及項目周期長所帶來的風險,由於有私營企業的參加,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要求就會比對政府更嚴格,另一方面私營企業為了減少風險,獲得較多的收益,客觀上促使其加強管理,控製造價,減低項目建設費用,縮短建造期。
可提前滿足社會與公眾需求。
採取BOT投資方式,可在私營企業的積极參與下,使一些本來急需建設而政府目前又無力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設前,提前建成發揮作用,從而有利於全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並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
可以給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有利於刺激經濟發展和就業率的提高。
BOT投資項目的運作可帶來技術轉讓、培訓本國人員、發展資本市場等相關利益。
BOT投資整個運作過程都與法律、法規相聯繫,因此,利用BOT投資不但有利於培養各專業人才,也有助於促進東道國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BOT模式運作過程包括政府機構、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商業銀行、擔保受托人、出口信貸貸款方、項目承包商分包商、項目所需設備的供貨方等眾多的參與者。

在項目立項建設過程中這一複雜結構需要大量的協議、商業合同。

這些協議和合同從準備、談判直至簽訂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證,也需要項目參與方的密切協作。

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耗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它要求眾多的參與方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相互配合,這無疑增加了項目進展的複雜性和難度,相應地會影響投資方的投資決心。

可見,BOT方式中的建設環節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項目的立項、實施需要複雜的技術和良好的環境作為保障,僅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就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

由於BOT投資項目生產經營周期長,從與東道國政府談判和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結束,時間跨度往往歷經數年、數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種風險,根據一些國家的實踐,影響BOT項目風險的主要因素有:

融資的高成本和長周期

金融行市的變動

東道國政府的穩定性和政策的連續性

債務風險以及與經營方式相關的風險等。 

正因為這樣,在BOT融資方式的實施過程中,投資方對各種風險的考慮是十分慎重的,因為風險繫數的大小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和決策


在BOT融資模式下,參與項目融資的公共機構和民營企業之間採用的幾乎是一種等級結構,缺乏有效相互協調機制,各參與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標,而且過分著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間以犧牲其他參與方的利益來獲取自身的單方利益最優,從而不利於社會總收益最大化。

圖說:BOT模式運行程序

BOT運行程式包括:確立項目、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BOT模式是解決政府財政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上投資資金不足的融資模式,最終特點是可以把民營資本和國外資本引入當地基礎設施及城市公共事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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